合浦县物资经营公司诉广西金属材料南宁公司损害赔偿案 财产保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经终字第2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琼 单位:
广西金属公司由于在购销合同纠纷案中败诉,造成申请查封错误,理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但由于购销合同纠纷案是在被查封钢材解封后作出判决的,因被告(反诉原告)合浦物资公司反诉,在判决时,已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并罚处罚原告(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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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防中法经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经终字第266号。
2.案由: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合浦县物资经营公司(简称合浦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明江广西金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海冬广西防城港市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金属材料南宁公司(简称广西金属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韦志中广西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云鹏;代理审判员:向明华郭传亿。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庆;代理审判员:林兵韦鸿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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