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大众投资有限公司诉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产租赁合同案 主体资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深圳市大和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人民防空平战管理处

广西三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经终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蒙恪民 单位:
1.南宁人防办对南宁万盛公司的无效经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南宁万盛公司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权范围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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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市经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经终字第75号。
2.案由:财产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大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鲁潮深圳市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湛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南宁市人民防空平战管理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申式金广西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恪民;代理审判员:韦卓胜蒙文琦。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秀屏;代理审判员:韦鸿鹏林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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