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代理发行企业债券案 代垫款
案由: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经终字第3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福强 单位:
本案是代理发行企业债券合同纠纷,处理好本案的关键是解决以下三个焦点问题:
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确认银兴公司与证券公司及代办处签订的三期十份代理发行债券协议是否有效,关键是看该债券采取滚动发行方式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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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市经初字第5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经终字第305号。
2.案由:代理发行企业债券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裴译喜广西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庞才友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福强;审判员:董惠萍;代理审判员:张志基。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洪源;审判员:韦鸿鹏;代理审判员:林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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