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南宁市运宝建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金融贸易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专利事务所

广西区科委

广西区公安厅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桂经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炳杨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制造方法侵权而导致的专利侵权案,正确处理本案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控告他人侵权,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他应当负举证责任,即专利权人(原告)必须证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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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经初字第65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桂经终字第9号。
2.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79岁,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卢崇君广西金融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某,南宁市专利事务所干部。
原告(上诉人):广西南宁华侨建筑涂料厂。
法定代表人:莫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住南宁市。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南宁运宝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31岁,广西区科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广西区公安厅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长风;代理审判员:周燕萍董惠萍。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永用;审判员:林平;代理审判员:林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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