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专利侵权判定 新颖性 正向比较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18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徐民

徐宁宁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如何具体判断新颖性。在本案中,主要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具体限定使用"不相关的码"解扩的信号是否经过了PN码解扩,对比文件1具体限定了是否经过了PN码解扩,对比文件1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多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38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18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男。
委托代理人支某,男。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贝尔维尤公园路200号300室。
法定代表人劳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民,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宁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晰昕;代理审判员:杨振中;人民陪审员:韩树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代理审判员:石必胜;代理审判员:张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