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物资总公司等诉尼尔森船舶有限公司等海运提单欺诈案
文书字号:
海口海事法院(1994)海商初字第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伍载阳 单位:
1.关于案件性质及其法律适用。本案属提单欺诈侵权案件,其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发生地在中国,法院地也在中国,因而适用中国法律和参照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是正确的。
2.关于提单欺诈及其法律后果。承运人倒签提单,通常是应托运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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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口海事法院(1994)海商初字第76号。
2.案由:海运提单欺诈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南省华侨物资总公司(下称华侨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捷海南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矿国际实业发展公司湛江开发区分公司(下称五矿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赤军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尼尔森船舶有限公司(NELSON SHIPPING CO.LTD.,下称尼尔森公司)。
法定代表人:S,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敬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HOLDING&FINACING CO.LTD.,下称控股公司)。
法定代表人:M,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海深圳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湘海南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尼克有限公司(ANICO LTD.)。
法定代表人: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海深圳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湘海南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口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载阳;审判员:陈转润;代理审判员:陈兵
6.审结时间:19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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