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
案由: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6)狮刑初字第5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祖建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行为人蔡某构成送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无异议,但属犯罪既遂或未遂却存在不同看法。持犯罪未遂观点的理由是:蔡某运送的偷渡者尚未到达目的地,即偷渡者未进入台湾岛上,偷渡结果未发生,是犯罪未遂。持犯罪既遂观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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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6)狮刑初字第529号。
2.案由:蔡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邱景辉。
被告人:蔡某,男,1971年11月18日生,福建省石狮市人,汉族,初小文化,渔民。1996年5月12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哲南福建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祖建;审判员:蔡世达;代理审判员:程耕轮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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