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市化工研究所诉范某等侵犯阶段性技术成果权案
案由: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淮法民终字第2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雨 单位:
本案系一起阶段性技术成果被侵权的损害赔偿案件,在本案审理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项阶段性技术成果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经委托江苏省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化工研究所经过试验而获得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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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清浦区人民法院(1995)浦民初字第171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淮法民终字第294号。
2.案由:侵犯阶段性技术成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淮阴市化工研究所(简称化工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葛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泉淮阴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徐某,该所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二审):吴正林周泉淮阴市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范某,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原系化工研究所工程师,现为南京市秦淮区汇丰机械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汤海洋淮阴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汇丰机械厂(简称汇丰机械厂)。
诉讼代理人(一审):范某1,淮阴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汤海洋淮阴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姚兰珊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汤海洋淮阴市恒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曾某,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原系化工研究所副总工程师,现任广东省湛江市华城渔业用品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拉丝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汤海洋淮阴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范某1,淮阴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汤海洋淮阴市恒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海健;审判员:张玉梅;代理审判员:洪淮兰。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炳亮;代理审判员:阮明张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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