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故意伤害案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康铁路分局万源工务段

文书字号: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1)中刑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占齐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某是帮助陈打黎,对陈没有伤害故意,他举起三齿耙第一下打中黎的背部后,见黎仍拉住陈不松手,就又朝黎打了第二下,由于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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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01)安刑初字第11号。
二审裁定书: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1)中刑终字第30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辩双方
原公诉机关: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汉族,高中文化,安康铁路分局万源工务段工人,住郑州。2000年12月28日因涉嫌伤害被安康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郑州。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增禄;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张秋武。
二审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敏;审判员:谢玉清吕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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