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扶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许可撤销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亭子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8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少芳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被告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但不撤诉且坚持原诉讼请求,本院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本案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体而言,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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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许可撤销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何为洲,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亭子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莫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扬标;审判员:林少芳;人民陪审员:黄燕春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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