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自动投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2)扶刑初字第2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玉宁

黄忠信

程达林

代理律师:

钟志鸿

法官解说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未被发觉或者被群众扭送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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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2)扶刑初字第262号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伤害案。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露。
被告人黄某,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钟志鸿,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2,男,1956年7月4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
(四)审级:一级。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玉宁;代理审判员:黄忠信;人民陪审员:程达林。
(六)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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