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故意伤害案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核工业二三建设公司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付振涛 单位: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1.如何确定自动投案成立的时间界限
自首中自动投案成立的时限,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一般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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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63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双双;代理检察员:安露露。
被告人:邹某,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核工业二三建设公司职工,住上海市闵行区。2014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焕新;人民陪审员:杨吉勇郭延平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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