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盗窃案 (未成年人骨龄鉴定)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2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于婧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准确根据证据材料认定行为人的真实年龄。在我国农村地区或者西部某些偏远地区,还存在使用农历出生日期上报户口或者为了能够提前上学、工作而故意报大年龄的情况,甚至还有仅靠接生婆接生,没有任何出生证明,后随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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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289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弘。
被告人:郑某,男,1997年6月10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来厦期间暂住集美区。2013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郑某1,系郑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郑某之母。
辩护人:蔡佳宾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于婧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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