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1故意伤害案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

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禄粦

法官解说
一、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就正当防卫做了如下定义: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顺彬。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贵州省普定县。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赵殿营,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龚某1(曾用名龚小平),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来厦期间暂住集美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于婧;审判员:涂学斌;人民陪审员:蔡苗。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