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职务行为 善意助人行为 注意照顾义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农慧兰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一直以来,因为纵酒、劝酒、逼酒等问题产生的悲剧一再发生,据此导致的纠纷在社会中引发了较大争议。本案在类似的案件中具有典型性,涉及饮酒群体为同事时能否认定饮酒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以及在饮酒后善意护送导致伤亡的情况下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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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梁某。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科骏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星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朝明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国安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梁国安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农慧兰;人民陪审员:谭淑丹张惠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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