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诉被告刘某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返还原物;损害赔偿;恶意串通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2009)高新民初字第3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洪涛

代理律师:

张渝

史建川

法官解说
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人应推定为真正权利人,除非有反证足以推翻。本案第三人在未与被告解除在先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将讼争房屋"一房二卖",出售给原告,并为原告办理了过户登记,第三人显然主观上存在恶意。被告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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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2009)高新民初字第359号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邹某。
委托代理人张渝,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史建川,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
第三人汪某。
第三人孟某1。
第三人孟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洪涛。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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