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正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诉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分公司海运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取缔役

中国康达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第二法律顾问处

中国康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海事法院(1991)津海法商调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德治 单位:
1924年8月由布鲁塞尔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自三十年代生效以来,得到大多数航运国家的承认,我国虽然没有参加该规则,但有关的内容,已被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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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天津海事法院(1991)津海法商调字第12号。
2.案由:海运货物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日本大正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松某,取缔役社长。
诉讼代理人:周华玲刘再践中国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仲山,天津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常;审判员:张桂英张胜利
6.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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