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山市新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商品房;交付;条件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

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军乐

杨雪燕

蔡惠群

代理律师:

邓华坚

法官解说
数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兴旺繁荣,滋生了越来越多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人辛苦了一辈子,就为了住上属于自己的一套安全舒适的房子,而法律对此自然是给予支持的。但与此同时,法律亦要虑及开发商的合法权利,不支持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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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08)中法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法民一终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张某。
一审、二审、再审委托代理人邓华坚,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被申请人):中山市新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总经理。
一审、二审、再审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司法务副总监。
二审、再审委托代理人:麦某,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匡勇、代理审判员谢灏、人民陪审员曾璇。
二审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平、审判员:刘良才、代理审判员赵伟光。
再审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军乐、审判员:杨雪燕、代理审判员蔡惠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1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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