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诉本田制锁(广东)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审监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雪燕

蔡惠群

黄岳文

代理律师:

朱志强

余晓凌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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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1)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民六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审监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三)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和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志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光明,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和原告、二审上诉人):本田制锁(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羽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晓凌,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惠桃,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四)审级:再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庆争。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贻环;审判员:王鹏;代理审判员:章文佳。
再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雪燕;代理审判员:蔡惠群、黄岳文。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3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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