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等贪污案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犯罪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普通镁砂二厂南煤场

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动力厂

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巡查大队

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海城市人民法院(2011)刑二初字第00316号
审理法官:

赵广海

张义

周家奇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观点,经过梳理控辩双方的主张,海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三:一、五人是否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二、刘某构成主犯还是从犯、其行为性质为贪污还是玩忽职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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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城市人民法院(2011)刑二初字第00316号。
2.案由:贪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晓东、郎广生。
被告人:付某,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普通镁砂二厂南煤场更夫兼铲车司机。曾因犯绑架罪,于1997年6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0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6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穆某(曾用名慕XX,绰号大X子),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动力厂电工。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5月28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300元。因本案,于2011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5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别名刘X),男,1960年11月8日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巡查大队副大队长。因本案于201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5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强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5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2(别名刘XX、刘2X),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1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5月6日被逮捕。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赵广海;代理审判员张义;人民陪审员周家奇。
6. 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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