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1抢劫案 抢劫罪;缓刑;禁止令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富源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1)富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吕发富

张成华

张富贵

代理律师:

黎小平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对宣告缓刑犯判处"禁止令"作出规定后,基层法院如何贯彻执行好《刑法修正案(八)》及公、检、法、司四机关制定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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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1)富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小兴,敖虹。
被告人:邵某1,男,1994年6月21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2月1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邵某某2,男,1960年9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邵某1之父。
辩护人:黎小平,云南省富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发富;人民陪审员张成华、张富贵。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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