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诉梁河县恒吉蚕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民事 劳动关系 双倍工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2013)梁民一初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任保坤

李爱松

肖玥

代理律师:

张科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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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2013)梁民一初字第21号。
(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
(三)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女,1962年5月24日生,农民,住梁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科,云南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春,云南章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梁河县恒吉蚕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68503-3。
住所地:云南省梁河县曩宋乡芒林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明聪,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保坤;审判员:李爱松、肖玥。
(六)审结时间: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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