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诉巫山县福田镇莲花煤厂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经济补偿;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巫山县福田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2011)山法民初字第 010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林

毛正林

何红炼

代理律师:

罗富礼

法官解说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两者是否可以兼得。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中,并未将工伤补助金列举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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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2011)山法民初字第 01039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原告龙某。
委托代理人罗富礼(一般授权),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福田镇莲花煤厂。
法定代表人吴云兴,矿长。
委托代理人曹建东(特别授权),巫山县福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长:谭林   人民陪审员:毛正林,何红炼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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