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连带责任;行为关联共同;意思关联共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

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

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

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1)汀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某3

蔡金生

黄晓娟

代理律师:

戴求忠

张峻春

廖永红

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两车相撞致第三人伤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自201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对该类案件的数个侵权人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审判实践一直颇有争议,各地、各级法院判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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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1)汀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 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燕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告:吕某。
被告:吕某1。
委托代理人:饶如清、刘俊美,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某3;审判员:蔡金生;人民陪审员:黄晓娟。
6. 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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