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因果关系;管理义务;控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1)汀民初字第27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范庆昌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沈某1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对于原告肖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分析考虑:
第一,从沈某1的受益情况来看,沈某1与车辆实际驾驶人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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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1)汀民初字第2715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男,汉族,1983年3月1日生教师。
委托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驾驶员。
被告:沈某1,男,汉族,1949年6月10日生。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范庆昌。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1日,经长汀县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扣除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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