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闵某等名誉权、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案 名誉权;侵权责任;侮辱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孙琦

陶明

孙琦

周洪祥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如何认定闵某等人采取至吴某等人住所处设灵台、挂白布、烧锡箔及逼迫吴某、徐某2向死者遗像下跪、磕头并往其身上浇矿泉水、塞锡箔等过激方式祭奠逝去亲人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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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328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女,1942年12月4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夏某,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1,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2,女,1973年4月4日生,汉族。
五原告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琦、陶明,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琦,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闵某,男,1950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潘某,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闵某1,女,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闵某2,女,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傅某,女,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
二审委托代理人:闵某2,女。
被告(上诉人):张某,女,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
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某,女。
被告(上诉人):朱某,女,1954年1月1日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闵某3,女,1955年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闵某4,女,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
九被告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洪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燕;代理审判员:范珺莹;人民陪审员:刘鼎康。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虎;代理审判员:沈卫兵;代理审判员:汪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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