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诉陈某不当得利上诉案 不当得利;利益返还;证明责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2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育文

孔令斌

吴克祥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1、赵某取得100万元是否具有合法根据,其关键则在于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它不同于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通常情况下,证明责任包...
展开

(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6572号
二审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21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男,1952年11月20日生,汉族。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育文、孔令斌,上海王育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 (陈某),女,1969年5月3日生,加拿大国籍。
委托代理人吴克祥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仪蔚。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虎;代理审判员:孙卫沈卫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