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等不服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案 不确定概念;司法很差;专业判断
案由:
行政征用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6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第一,行政诉讼中应当对不确定概念的适用进行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实践非常复杂,行政事务性质不一,立法上对法律要件进行规定时可能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公共利益"、"重大影响"、"必要性"、"公共安宁与秩序"等,不确定概念的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6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案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陆某
原告(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刘某
原告(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吴某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环境保护局
第三人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公司
原告方某
原告沈某
原告洪某
原告孙某
原告吴某1
原告刘某1
原告袁某
原告黄某
原告陈某
原告徐某
原告纪某
原告王某1
原告张某2
原告聂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云、审判员张秋萍、陪审员王志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婷婷、代理审判员侯俊、代理审判员陈根强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1年8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