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工伤本质;工伤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利益;举证责任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27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沈国强

张金成

法官解说
1、工伤认定三要素以"工作原因"为核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大要素。本案中,马某受伤时间在当天下班后的19点左右,受伤地点在案外人杨某家中,从表面上看,不符合工作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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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271号
2、案由: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沈国强,上海市棣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琴某,女,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金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陆琴;代理审判员:田勇;人民陪审员:沈慧芸。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婷婷;代理审判员:侯俊刘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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