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抢劫案 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行极其严重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盐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浩

江琴

祁海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的定性,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李某在夜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意欲行窃,在被害人发现并大声呼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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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盐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偷窃于2002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罚款五十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兆华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浩;审判员:江琴祁海鸥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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