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容留卖淫案 容留卖淫罪 非法证据排除 缓刑
案由:
强迫卖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刑终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浩

祁海鸥

孙婕

代理律师:

杭建华

董爱军

杭建华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戴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供述是否为非法证据,应否予以排除。
1.国外司法实践
在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以刑讯逼供的等非法手段直接或间接获取的证据被喻为"毒树之果",一般得不到法庭的采用。美国的霍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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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018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刑终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容留卖淫罪。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隽。
被告人:戴某,女,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大丰市花园宾馆经营者,户籍地大丰市。
辩护人:杭建华,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抗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春平。
二审被告人:戴某,女,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大丰市花园宾馆经营者,户籍地大丰市大。辩护人:杭建华,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艳萍;审判员:吴丹;代理审判员:朱敏。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浩;审判员:祁海鸥;代理审判员:孙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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