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5、审判机关:长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宁至民;人民陪审员:王作喜、赵仁成
(二)诉辩主张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2日5点50分,被告人刘某在长海县杨某某家实施盗窃行为时被杨某某发现,被告人刘某见到杨某某后,产生强奸意图并上前用双手抓住杨某某的胳膊,实施强奸行为。因杨某某的母亲从房间出来,致被告人刘某强奸未遂。
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提出异议,辩解当时把被害人胳膊是想逃走。
(三)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5点5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来到长海县某楼,某室杨某家厨房窗户进入室内,在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杨某发现。刘某见到杨某后,上前用双手抓住杨某的两只胳膊,这时杨某的母亲从房间出来,刘某放开杨某,从厨房窗户逃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某供述,这几天我手里没有钱,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就想偷点钱。2009年10月11日晚上,我来到小长山乡回龙村XX小区溜达踩点,当时想晚上人多,偷东西不安全,决定早上去偷。12日早上,我来到XX小区7号楼,顺着楼梯上到最顶层,从楼梯窗户爬上去,从后面阳台将窗户打开,进到厨房。我在阳台看见一个女的在家睡觉,我把鞋脱在阳台上放着,光脚来到客厅,将手机和1.5元钱放到兜里。这时,那个女的到客厅看见我后大喊一声"啊",我走到那个女的对面,双手抓住她的两个胳膊,她问我想干什么,我当时没有说话。这时从屋里走出来一个老太太,我害怕把手松开,从厨房里出去穿上鞋,又上到屋顶,将偷来的手机和钱放到楼盖上,又从楼盖爬到另一家居民的阳台上,刚要进屋偷东西,被家里人发现,开门跑到楼梯里,喊让我出去,我从这家屋里出来下楼了。后来我被警察抓住。
2、被害人杨某陈述, 2009年10月12日早晨5时50分左右,我在家睡觉,听到客厅里有人走动,起来到厨房发现地上有脚印,窗户开着,我觉得家中进人了。我回到客厅看见拐角处站着一个男人,我当时吓坏了,"啊"叫了几声。那个男的听我叫,就朝我走过来,用双手抓住我的两只胳膊大臂,眼睛直勾勾看着我。我问他进来干什么,他一句话也没有说。这时我妈听见我喊声,从屋里出来,他看见我妈,就把抓我的手松开,跑向厨房,从厨房窗户出去爬到楼顶平台上。后来发现我家的手机和一些零钱丢了。
3、证人姚某证实,2009年10月12日早上,我突然听到我女儿杨某在厅里大声大叫,我马上来到客厅,看见一个男的用双手把住我女儿杨某的两只胳膊。我大声喊那个男的,他看见我后,就松开手,进到厨房,从阳台上到楼顶逃走了。
4、证人王某证实,我家住长海县。2009年10月12日早上6时许,有一个男的从我家北面阳台进入屋内,我赶紧把房门打开跑到楼道里大声喊,他从屋里出去下楼了。他进屋后什么也没说,什么也没做。经辨认这个男的是刘某。
5、书证抓捕经过证实,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10月14日被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身份情况。
(四)判案理由:
长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盗窃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准确。理由是,被告人刘某以实施盗窃为目的,非法从窗户进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犯罪数额起点,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虽供述其入户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即产生强奸被害人的想法,但当庭予以否认,对此供述不稳定,且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未遂)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已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数罪并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尚有一年零四个月十四天未执行完毕)。
(五)定案结论
长海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四个月十四天。
(六)解说
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又产生其他犯意时如何定罪。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立足证据和案件事实,严把证据关。在本案中,被告在公安机关虽供述其入户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即产生强奸被害人的想法,但当庭予以否认,供述不稳定,且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其强奸罪的指控不能轻易支持。
(宁至民)
【裁判要旨】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立足证据和案件事实,严把证据关。对公诉方起诉的犯罪事实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