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诉刘某劳务合同案 举证责任;证明程度;证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彬

刘杰

王鹏程

法官解说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法律是用事实说话的,在维护人们权利的同时无不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有关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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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长海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7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49号判决书
2.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龚某
被告(上诉人):刘某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继纯;人民陪审员:王作喜、赵仁成
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彬;审判员:刘杰;代理审判员:王鹏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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