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盗窃古币案 盗窃罪;扒窃;犯罪数额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2)东刑初字第01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广超

单迎霞

秦臻

代理律师:

徐兴春

李彩

杨克礼

法官解说
侦查机关虽未对涉案被盗物品进行鉴定和估价,但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正后的刑法,对设涉...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东刑初字第0136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8月27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兴春,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克礼,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马广超;助理审判员:单迎霞  秦臻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