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东海县多种经营管理局兽药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1999)东行初字第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戴涛 单位: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但在适用法律上有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精神和原则的理解与把握。
1.体现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法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没收物品的法律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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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1999)东行初字第71号。
2.案由:不服兽药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1943年8月14日生,汉族,东海县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江尧喜连云港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东海县多种经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磊连云港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安;审判员:徐洪美刘传军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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