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等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卡子湾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一案 医疗事故;养老院;医疗纠纷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卡子湾医院

老年公寓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中民再字第161号
法官解说
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为1、任某、任某3、任某2要求卡子湾医院、老年公寓赔偿死亡赔偿金及医药费是否有法律依据;2、卡子湾医院、老年公寓是否承担本案全部责任的。
1、适用法律问题。因本案系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故应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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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08)米民一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五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
再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中民再字第161号
2、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某2。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某3。
任某2、任某3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某(与任某2、任某3系兄妹关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卡子湾医院(原名兵团卡子湾地段医院)。
法定代表人:董某,卡子湾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心老年公寓(原名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卡子湾爱心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某,老年公寓院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宏;审判员:蔡联;代理审判员:黄淑梅 ;承办人:蔡联
再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从江、审判员王晴、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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