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诉乌鲁木齐县安宁渠供电所案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竞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民终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1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被告供电所与原告管某签订了电费估算协议书,约定由供电所给管某承包的鱼塘的水泵设施提供电力;管某按约定交付电费。供电所在履行合同中,单方决定中止了供电五六十个小时,这是违约行为,而这种违约行为,造成了鱼塘的鱼大量死亡,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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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乌中民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民终字第78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管某,男,汉族,1953年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徐同新疆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县安宁渠供电所(以下简称供电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县安宁渠河西。
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白雪涛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申志民新疆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君;代理审判员:崔戈王宏。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永清;审判员:娜族克尤玉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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