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窝藏、隐瞒毒品案 窝藏、隐瞒毒品罪;定性;罪名选择
案由:
窝藏、包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82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孙守恒

刘金柱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其一,被告人姜某是否构成犯罪;其二,被告人姜某触犯何种罪名。
关于被告人姜某是否构成犯罪,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各方坚称的理由根本在于被告人姜某将李某遗忘在其家中的大量毒品放置在其居住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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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829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窝藏、隐瞒毒品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微、代理检察员崔巍。
被告人姜某,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沾化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沾化县,暂住北京市朝阳区。
辩护人孙守恒,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金柱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青青;人民陪审员:李煜昌卢桂萍
(六)审结时间: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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