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由:
窝藏、包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7)大刑初字第10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鹏飞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参与销赃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准确适用罪名。
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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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7)大刑初字第1036号。
2.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彭江红。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河南省桐柏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指定辩护人:雷霞、张灿辉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冲;人民陪审员:白志社王振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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