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逃逸;自首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74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冲

王振祥

张国庆

代理律师:

王文波

王文波

李邓洲

尹昌友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交通肇事后虽然履行了部分救助行为,但很快又无故离开现场并未立即投案,第二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该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后的"逃逸"情节,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案发后无故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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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及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748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交通肇事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贯学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2,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系被害人李某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1,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系被害人李某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2、刘某某1的诉讼代理人王文波,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某1,女,1940年2月2日出生,退休工人,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诉讼代理人王文波,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比得利源起重设备销售中心司机,小学文化,出生地河北省清苑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现暂住北京市大兴区。
辩护人李邓洲,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3,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北京市海淀区。肇事车辆京KUXXXX的所有人。
诉讼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冲;人民陪审员:王振祥、张国庆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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