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北京市仁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 会诊;走穴;合同效力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新荣利通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言采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仁和医院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时亚东

张国庆

刘辉英

代理律师:

王玉清

孟庆荣

法官解说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且由于大多涉及当事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矛盾尤其突出,冲突异常尖锐,若处理不当便可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既析之以理,晓以利害,又动之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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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09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新荣利通食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市仁和医院(以下简称仁和医院)。
委托代理人:王玉清,北京市言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2,北京市仁和医院职工。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以下简称宣武医院)。
委托代理人:孟庆荣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某,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亚东;人民陪审员:张国庆、刘辉英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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