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等诉四川双流棠湖中学外语实验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双流民初字第2688号
审理法官:

苏建兵

代理律师:

吴明富

李海

法官解说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未尽管理和保护义务,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学校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以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为界定标准,教师公寓的功能是用于教师及其家人的居住,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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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2)双流民初字第2688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1,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刘某,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明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双流棠湖中学外语实验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临港路三段9号。
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苏建兵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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