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正计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丁某劳动争议 民事 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双流民初字第4613号
审理法官:

张平元

代理律师:

胡云峰

许耀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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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2)双流民初字第4613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成都华正计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黄河路2座。
法定代表人谢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云峰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乐至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张平元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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