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覃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车辆所有人;赔偿责任;注意义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

广西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1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侯永魁

零春俊

韦振周

法官解说
新《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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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191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莫宣文,广西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覃某
委托代理人卢可勇,广西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覃某2
被告中国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来宾中心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永魁;审判员:零春俊;人民陪审员:韦振周。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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