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黄兆宇买卖合同案 合同无效的认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审查合同的效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中的一项基本审查内容。合同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有根本性的影响。本案合同标的是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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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住来宾市。
委托代理人李家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黄某,住来宾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志方;审判员:江祖添、覃丽。
二审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怡;审判员:韦正德;代理审判员:侯永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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