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等9人诉罗源县政府、李某11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纠纷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法律效果;登记纠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榕行终字第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林灿业

郑勇兴

李章望

法官解说
本案诉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国家鼓励个人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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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1)罗行初字第1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榕行终字第49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1(诉讼代表人)。
原告(上诉人):李某2(诉讼代表人)。
原告(上诉人):李某3。
原告(上诉人):李某4。
原告(上诉人):李某5。
上诉人:李某6。
原告(上诉人):李某7。
上诉人:李某8。
原告(上诉人):李某9。
原告(上诉人):李某10。
上述十位上诉人推选李某1、李某2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
上述十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启祖,福建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罗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林灿业、郑勇兴,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李某11(别名李某12)。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13(系第三人李某11儿子)。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章望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勇勤;审判员:李孝逸;代理审判员:郑凌峰。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翁小明;代理审判员:曾莹;代理审判员:郑鋆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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