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工伤;工伤待遇;伤残补助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鹤岗市向阳中心法律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徐维琴

张芹

戚秋雪

法官解说
鹤岗地区是以煤矿生产为主的城市,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发生,其中由以工伤案件为主。就最近三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案件总量随区矿区生产情况变化。2011年鹤岗地区所有非公办小型煤矿都在扩大生产,劳动案件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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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34号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张勤东,鹤岗市向阳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系该矿法律顾问。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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