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刑事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1)静刑初字第252号
审理法官:

孙玮

竺越

唐星芝

代理律师:

马靖云

朱焱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清楚,但是事实认定存在困难。因为是公诉刑事案件,如果事实存疑或者证据不充分,就要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定罪与非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面对诸多不利证言,特别是曾经签署一份会议纪要,载明退保后的钱款用于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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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静刑初字第252号
二审裁定书:(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72号
2、案由:合同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婷
被告人:李某,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保险公司)团体客户经理,住本市东。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马靖云、朱焱,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玮;审判员:竺越;代理审判员:唐星芝。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仁利;代理审判员:施月玲、章丽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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