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新华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徐某合同诈骗、偷税、龚某合同诈骗案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华桥公司

新华桥公司

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

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

启东市新华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5)启刑重字第00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庆茂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震动当地司法界的“油变水”案件,也是典型的企图通过虚假民事诉讼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诉讼诈骗案件。在近两年的时间内,被告单位及其两被告人两次把被害人推上民事诉讼的被告席,而且两次胜诉,几乎将被害人逼上了绝路。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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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字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5)启刑重字第0004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昕。
被告单位:启东市新华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桥公司)。
诉讼代表人:顾某,新华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徐某,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原新华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5月因犯包庇罪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4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监视居住,同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转逮捕。
辩护人:陈超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伟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原启东市新华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日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由被逮捕,同年1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5年5月25日撤销取保候审,2005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汉某;审判员:陈春花陈黎
6.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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