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三人诉蔡某、邓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交强险 责任划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泸州市龙马潭区葎丰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泸民终字第127号
审理法官:

张玉红

王志红

程德鹏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其主要特点是肇事的机动车中,有一方未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责任如何承担,该案在处理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终审判决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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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2)龙马民初字第36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泸民终字第127号。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汉族,1945年12月2日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1,女,1951年6月28日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2,女,汉族,1972年5月9日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三原告一、二审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晨倧,泸州市龙马潭区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泸州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80043-3。
负责人李咏梅,负责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1、陈某3,该公司员工。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1,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蔡某,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被上诉人)邓某,男,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二郎镇。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君,男,生于1980年7月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被上诉人)泸州市合江县凤祥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祥运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10719-7。
法定代表人白永贵,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明某,男,1981年8月2日出生。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春华:审判员:陈红利 ;审判员:胡承君。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玉红;审判员:王志红;代理审判员:程德鹏。
6、 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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